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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脫硫係統中廢水排放要求

時間:2014-05-16 09:27:48

作者:博鱼機器

廢水排放要求:電廠脫硫係統中主要的水量消耗來自入口熱煙氣中的水蒸氣達到飽和狀態而產生的水分蒸發過程。電廠脫硫係統電廠脫硫工藝水中的可溶性鹽類保留在水中,其濃度不斷增大。此外,由於煙氣中的HC1被FGD係統吸收,大量的可溶性氯鹽進入FGD係統的工藝水中。根據總的水量和固體物質的平衡情況,循環漿液中的可溶性氯鹽濃度可達30000mg/L,而總的可溶性固形物(TDS)值可達100000mg/L。為限製FGD漿液中可溶性固形物濃度的不斷增長,就需要從FGD係統中排走一部分漿液。

對於處理低氯煤(氯含量低於0.05%)的燃燒煙氣並且使用相對較低的TDS值(TDS值低於500mg/L)的FGD係統,通過副產品可排出足夠多的可溶性固形物。如,1000kg脫水到80%固體含量的副產品可帶走200kg水。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副產品被拋棄在廢渣處理場,則不需要額外排放廢水。

根據現場條件可以確定能否向當地的河流中排放廢水以及在排放之前需要進行多大程度的廢水處理。由於電廠一般位於大的河流旁邊,因此排放相對少量的高TDS廢水一般不會影響河水水質;但為了控製廢水中的懸浮物、金屬以及耗氧化合物濃度,也可能要求對廢水進行一定程度的處理。在具有較高淨蒸發地區,采用蒸發池塘可能是廢水處理的較佳辦法.但是,對於位於小溪附近的電廠,為保持鍋爐補充水水質,有可能禁止排放高TDS濃度的廢水。在某些情況下,可溶性固形物會由於蒸發而濃縮,濃縮後的廢水常采用飛灰進行改性處理。當然,這也會影響飛灰的市場銷售。在極端情況下,排漿廢水需要被全部蒸發,蒸發後留下的鹽則需要拋棄在專門設計的場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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